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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馬祖之美攝影比賽

    樓主
    發表於 2011-5-7 12:14 | 只看該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2011馬祖之美攝影比賽

    一、主  旨:

    馬祖充滿了獨特的人文、藝術、建築與文化的豐富內涵,不論是山居生活亦或是海岸風情,在馬祖都精彩可期,歡迎您透過攝影鏡頭捕捉馬祖美麗的感動、凝結瞬間的精彩,感受馬祖風采、體驗馬祖,邀請您一同參予2010馬祖之美攝影比賽。

    二、主辦單位:

    連江縣政府

    承辦單位:連江縣政府文化局

    聯絡電話: 083-626246--107圖書藝術課

    三、參賽資格:

    1.凡海內外愛好攝影之人士,皆可參加。

    2.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以示公允。

    四、攝影主題:

    「馬祖之美攝影比賽」內容需觸及馬祖民俗節慶、慶典儀式等

    五、作品規格:

    沖放5*7吋彩色相片(幻燈片請自行沖洗放大參賽),參賽作品不得裝裱、格放、疊片、加色、抄襲、拷貝、電腦合成等。凡得獎作品,必須繳交原底片或正片、光碟片,未繳交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六、收件地址:

    請參賽者將作品(5×7之照片)裝袋,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方式,寄送至「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256號,圖書藝術課收」(信封上請註明攝影比賽字樣)。

    七、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100年11月10日止(郵寄以郵戳為憑)。

    八、獎勵方式:

    第一名(一位):獎金新台幣三萬元、獎狀乙面。

    第二名(二位):獎金新台幣二萬、獎狀乙面。

    第三名(三位):獎金新台幣一萬元、獎狀乙面。

    佳作(二十名):各得獎金台幣一仟元、獎狀乙面。

    入選(二十名):各得獎狀乙面。

    九、評審方式:

    由連江縣政府邀請相關攝影專家五人擇期於民俗文物館,公開評審。得獎作品除專函通知得獎者外,並在馬祖日報公布得獎名單。

    十、著作權屬:

    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之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依著作權法得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之權利,均不另致酬。

    十一、頒獎時期:

    另行通知。

    十二、本簡章

    如有不當或不足之處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十三、附則:

    (一)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作品須符合規格,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

    (二)參賽作品未達標準經評審確定奬項得從缺。

    (三)參賽作品須與「2011馬祖之美攝影比賽」報名表一併交件,並詳填各項資料。一件作品附一張報名表,報名表請以浮貼方式貼附於作品背面。

    (四)參賽得獎作品須交付原稿底片或光碟片(2700*2160pixel以上電子檔案)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以供審核,作品限未參加過其他比賽獲獎及公開發表,或作品財產權已被買斷者請勿參賽,並不得盜用他人作品參賽,經發現將取消資格,取消之獎項不再遞補,如已領取獎項,主辦單位並得追回原獎項,若違反著作權相關法令部份參賽者應自行負責,概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1. 不得進行合成。

    2. 作品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或經加色、加字、彩繪、疊片、護貝、裝裱、留白邊或是畫邊等,不收連作。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回已領取之獎金、紀念品、獎座或獎狀。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承辦單位無關。(五) 凡參賽者不得以夫妻、子女、朋友或任何關係,將參賽作品之著作權讓與、買賣以行冒名頂替參賽之實;違者經查證屬實將依法除名,追回獎金、獎座或獎狀,公佈姓名,並限制五年內不得參加本縣舉辦之各項攝影比賽,其觸犯法律應負之責自行承擔,與主、承辦單位無關。

    (六)每位參賽作品限六張,第一、二、三名以不重複選取為規則;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不遞補。

    (七)參賽作品正反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塗色或簽名,違者視同棄權。

    (八)郵遞者,請妥善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九)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佈得獎日起歸屬「連江縣政府」所有;本單位依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銅牌獎以上(含銅牌獎)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佈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各獎項之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十)未獲獎作品(照片或光碟)不予退回。

    (十一)評選前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十二)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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