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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國稅局100年度「非常好攝」攝影比賽

    樓主
    發表於 2011-5-18 15:02 | 只看該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0年度

    統一發票推行暨「非常好攝」攝影比賽活動

    一、活動目的:藉舉辦攝影比賽,展現高雄采風及城市之美,並作為本局印製各類宣導文宣圖片運用題材,以突顯文宣特色並提升宣導效益。

    二、主辦單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三、參加對象:凡設籍高雄市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四、參賽組別:分為一般組租稅組競賽(可跨組報名)

    五、攝影主題:

    (一)一般組及租稅組競賽(可跨組報名),每人參加各組比賽作品限3件,各組得獎作品以1件為限(擇較優者)。

    (二)攝影主題:

    1.
    一般組:拍攝高雄市轄內具特色之觀光景點、節慶活動、人文風土、產業活動等主題皆可。

    2.
    租稅組:以拍攝各式租稅宣導活動生動畫面或能呈現與租稅相關意涵者。

    六、作品規格:軟片或數位拍攝一律放大長邊12吋短邊不得小於8吋之彩色相片,作品不得格放(裁切)、合成、裝裱、留邊、劃線、連作不收。數位相片拍攝畫素須高於850萬,解析度為3600dpi × 2400dpi 以上。檔案格式為JPGTIFF檔。參賽作品每人每組最多以3件為限,每件作品須檢附報名表,並請詳填報名表內各項資料(如附表),貼妥於作品背面,未符合規定者不予評審,參賽作品概不退還。

    七、送件說明:

    (一)收件地點: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服務科宣導股(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2樓)。

    (二)收件期限:自10051日起自100930日止。

    (三)送件方式:參賽作品可於上班時間親自繳交(上班時間:8時至12時,13時30分至17時30分)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並於信封註明「攝影比賽作品」)。

    (四)凡投稿者親送作品,並捐贈當期個人於高雄市消費發票10張,即當場致贈宣導品乙份。(每位參賽者限領乙份)

    八、評審方式:

    (一)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5名,組成甄選委員會評選之。

    (二)評審標準:主題相關性25%、構圖及創意50%、攝影品質25%

    (三)評選結果將另函通知得獎者,並於本局網站公佈。

    九、獎    項:各組分別評選優勝獎項如下

    (一)一般組:

    1.11人,獎金15,000元及獎狀1幀。

    2.22人,獎金10,000元及獎狀1幀。

    3.33人,獎金8,000元及獎狀1幀。

    4.優選獎15人,每人獎金3,000元及獎狀1幀。

    (二)租稅組:

    1.11人,獎金20,000元及獎狀1幀。

    2.22人,獎金15,000元及獎狀1幀。

    3.33人,獎金10,000元及獎狀1幀。

    4.優選獎15人,每人獎金5,000元及獎狀1幀。

    十、注意事項:

    (一)獲選作品請於專函通知後,依規定期限內繳交底片或數位電子檔光碟方為得獎,未能如期繳交者,即視同放棄,遺缺不遞補。

    (二)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參賽作品限未參加過其他比賽或公開發表使用過,作品著作權倘有涉及著作權疑慮或糾紛、已被買斷者請勿參賽,若發生爭議情事,參賽者需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三)參賽作品須為本人於高雄市境內拍攝之作品,不得註記任何字樣符號,如有冒偽、抄襲、拷貝、借用他人姓名或經檢舉曾參加任何公開攝影比賽或展出,經查證屬實,違者撤銷參賽及得獎資格,即已獲獎者取消得獎資格,取消之獎位不予遞補,並追繳已領之獎金、獎牌(狀)。其違反著作權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四)郵寄作品應以硬紙板保護妥為包裝,避免郵寄時發生皺折。凡參賽作品因郵寄或遇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之意外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五)凡經評審確定獲獎之作品,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六)獲選作品之完整著作權、所有權歸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有權重製、公開展示、印製文宣品,不另給酬。

    (七)若因參賽作品水準未達給獎標準,主辦單位有權從缺處理。

    (八)參賽者參加作品每人最多以3件為限,各組得獎作品以1件為限(擇較優者)。

    (九)參加租稅組比賽者,可至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瀏覽各項租稅宣導活動舉辦時間,以作為拍攝主題之參考,惟活動舉辦如因場地限制或其他因素不得拍攝時,則不對外開放供拍攝。

    (十)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諾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權適時修正之,並公布於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k.gov.tw)。


    非常好攝簡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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