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屆桃源創作獎
徵件簡章 The 9th Taoyuan Creation Award 一、宗旨:鼓勵當代藝術之實驗與創新風格,獎掖民眾參與當代藝術創作。 二、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四、參賽送件日期:2011年2月07日(週一)至3月01日(週二)止。 五、參賽資格:目前在台灣活動之藝術家,不限國籍,均得以個人或團體方式參賽。 (一)團隊作品需詳列團隊名單,並指定一人統籌負責參賽、代領獎金事宜。(註一) (二)外籍藝術家獎金之領取請依我國相關稅法規定辦理。(註二)。 六、參賽作品規範 (一)不限媒材、類別,須為創作者個人二年內之作品。 (二)每人限送審乙件作品,送審作品於評審結果公佈前不得參與其他競賽。 (三)參賽作品尺寸 1.初審作品: (1)平面作品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00公分×寬350公分(含框)。 (2)立體、裝置性作品高度不得大於230公分,長度、寬度不得大於250公分。 (3)作品重量以本局電梯承載荷重(700公斤)為限。 ※ 請詳實填寫所需之空間及尺寸 2.複審作品: (1)請依初審作品尺寸送件,超出初審作品尺寸,則予以退件。 (2)作者須注意作品安全性,並以不破壞本局展覽空間為原則。 七、參賽辦法 (一)初審 1.參賽作品:請以數位檔光碟送審,光碟請以油性筆書寫姓名及作品名稱,並依下列各類規定送件(圖檔限每張約350dpi之JPG檔,影片、動畫檔限MPEG1、MPEG2、AVI、RMVB、SWF等格式。) (1)平面類作品:完整作品全貌圖1張(聯幅拼合及系列稿亦請全部並置拍攝),局部圖或細部圖2-5張。 (2)立體類作品:完整作品全貌圖1張,局部圖或不同視角圖4張。 (3)聲光影音效果/錄像/動畫:第一段燒錄整體動態展場效果(以3分鐘為限),第二段燒錄精簡版影片內容(以5分鐘為限),第三段燒錄現場播放的影片完整內容,影片均不得出現作者姓名。此外,請另附靜態影像350dpi圖檔3張,以供得獎專輯畫冊製作使用。 (4)所有初審資料恕不退件,請自行備份留存。 2.送件表: (1)請以Word格式繕打並內置身分證(或護照)、參賽作品圖片及切結書簽名圖檔,填妥完成後連同參賽作品350dpi圖檔燒錄於光碟中。 (2)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全者不予收件。 3.送件方式【請自行選擇一種方式送件】 *郵寄方式:掛號寄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收,信封註明「第9屆桃源創作獎」,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親送:桃園縣政府文化局3樓視覺藝術科。 *網路收件:(網路收件僅收取報名表,作品圖檔仍需燒錄光碟郵寄) 報名表請以Word格式繕打並內置身分證(或護照)、參賽作品圖片及切結書簽名圖檔,e-mail至peichi@mail.tyccc.gov.tw,每封e-mail限10MB以內,本單位收到後將以e-mail回傳確認。 (二)複審 1.通過初審之原參賽作品於規定時間內送至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桃園館,並依通知於指定空間、時間內自行佈置完成(佈置材料、作品設備自備,展覽場地由本局協調分配),未送件者視同放棄比賽資格。 2.另以光碟燒錄5年內創作之參考作品3件供參,參考作品請依初審參賽作品格式繳交。
八、評審會議: (一)初審選出「入選」若干名,複審評定獎項由入選作品評選出「桃源創作獎」、「優選」。 (二)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進行,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九、獎勵方式及名額 (一)不分類別選出「桃源創作獎Taoyuan Creation Award」3名,每名可獲得獎金新台幣100,000元整(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5份,獎項由評審決定是否從缺。 (二)不分類別選出「優選Honorable Mention」3名,每名可獲得獎金新台幣30,000元整(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獎項由評審決定是否從缺。 (三)不分類別選出「入選General Mention」若干名,頒與獎狀乙紙、畫冊乙份。 十、展覽作業 (一)作品於展覽期間不得提借。 (二)創作者須自行佈展、拆展、運輸,並與本館人員配合,所需之佈置材料、工具及視聽器材等設備由創作者自行準備。 (三)所有得獎作品需配合本局規畫參與巡迴展出,俟巡迴展結束後退件。 十一、退件作業 退件截止日逾期一個月後若未領回作品,將由本局自行處理,參賽者不得異議。 十二、附則 (一)送件參賽者同意其本屆入選作品,列為本局數位典藏作品,本局得對之進行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公開展示、公開傳輸(上網)、製作成果光碟、文宣推廣品或編輯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使用方式及次數不受限制,送件參賽者同意不向文化局請求報酬。 (二)凡送件參賽者於送件表切結書上簽章後,即視為同意並遵循本簡章各項規定。 (三)參賽作品保險:複審作品收件後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均以新台幣拾萬元計。 主辦單位於展出期間對展覽作品將盡保管之責,然作者亦須注意作品安全性。如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本局將不負賠償之責。 (四)有下列情事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且3年內不得再送件參選。 1.抄襲或偽冒之作品。 2.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曾在公開競賽獲首獎之得獎作品。 4.不願接受本局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簡章得修訂公佈之。
十三、備註 (一)獎金代領人需依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二)依據所得稅法,未持有居留證的外籍藝術家之競賽獎金需按給付全額扣繳20%;持有居留證者則需扣繳15%。 十四、工作進度表
工作項目
| 時間
| 備註
| 初審收件
| 2/07(週一)至3/01(週二),約4週
| 地點: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 初審結果通知
| 4月中(暫定4/11 週一)
| 公佈於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網站及部落格
| 複審收件、佈展
| 4/25(週一)- 4/27(週三)
| 創作者自行佈展,上午9時至下午5時
| 展覽時間
| 4/28(週四)- 5/22(週日)
| 地點: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桃園館
| 頒獎典禮
| 4月 (暫定4/30 週六10:00)
| 地點: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桃園館
| 拆展
| 5/23(週一)
| 創作者請於當日下午5時前拆展完畢
| 巡迴展
| 另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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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迴展作品退件
| 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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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活動訊息: (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www.tyccc.gov.tw/,徵件簡章公告於「下載專區」,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於「最新消息、新聞稿」。 (二)活動部落格 http://taoyuan.pixnet.net/blog,徵件簡章、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參賽者意見交流。 (三)洽詢電話:03-3322592#8540王小姐;03-3322592#8574黎小姐
傳真:03-3354384
地址: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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