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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之美』全國攝影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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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1-9-6 00:40 | 只看該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一.宗旨:提倡攝影藝術、提昇文化生活 - 屏東縣的風光特色,充滿了詩情畫意,邀請您透過攝影鏡頭,捕捉屏東浪漫風情、美麗大自然變化及活動精采內容,凝結瞬間的永恆;並歡迎您遊憩本縣各風景據點,在屏東縣共築美好回憶,邀請您一同參與「屏東之美攝影比賽」。
    二.相關單位:
    1.指導單位:交通部觀光局、屏東縣政府、國際獅子會300D2區
    2.贊助單位:國際獅子會300D2區屏東市獅子會等各分會
    3.主辦單位:屏東縣台灣心會
    4.協辦單位:屏東縣攝影學會、立法委員蘇震清服務處、天鵝湖大飯店、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台灣地區各攝影團體、300D2區各獅子會、屏東市獅子會
    三.參賽資格:凡國內愛好攝影之人士,皆可參加。
    四.攝影主題:凡於屏東縣轄區內各觀光景點,自然風情等攝影主題皆可(參賽作品限定以 100年1月1日起至100年9月20日止所拍攝之未經公開或出版之作品)。
    五.活動地點:屏東縣轄區內
    六.作品規格:
    1.傳統相機:135mm、120mm以上彩色正片與負片。
    2.數位相機:A.2400*3600(約860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
    B.儲存於CD或DVD光碟片。
    3.軟片、相紙不限廠牌。
    4.參賽作品一律沖洗8×12英吋,最短邊不得低於6英吋之彩色照片,不得留白邊,每人最多限投10張。
    5.以傳統相機拍攝者,得獎後經通知需繳交原稿底片;以數位相機拍攝者,需繳交原始檔案光碟。
    6.每件作品背面皆須浮貼作品說明表並填寫清楚;每位投件者須於信封內附上報名表,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信封外請註明「屏東之美全國攝影比賽」及「組別」。
    7.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
    七.收件日期:
    1.自簡章公布起至100年9月20日前,寄達收件地址。
    2.親自送件者,應於100年9月20日17時前之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時恕不受理。
    八.收件地點: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林清華小姐收
    地址:90054屏東市大連路69號 電話:08-7360330#2133
    九.獎項及獎額:
    1.社會組:
    金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15,000元,獎狀乙紙及天鵝湖大飯店提供住宿券1張)
    銀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10,000元,獎狀乙紙天鵝湖大飯店提供住宿券1張)
    銅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8,000元,獎狀乙紙天鵝湖大飯店提供住宿券1張)
    優選20名(各得獎金新台幣1,500元,獎狀乙紙)
    2.獅友獅眷組:
    金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10,000元,獎狀乙紙)
    銀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8,000元,獎狀乙紙)
    銅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6,000元,獎狀乙紙)
    優選15名(各得獎金新台幣1,500元,獎狀乙紙)
    十.得獎公佈、頒獎時間:
    1.比賽結果:100年9月30日揭曉,並公佈於本府及本府文化處活動網頁、國際獅子會300D2區網站、屏東市獅子會網頁,並專函通知得獎者。(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2.頒獎時間及地點:11月4日上午10:00於屏東縣文化處101展覽處舉行開幕儀式暨頒獎典禮,並召開記者會。
    十一、附則:
    1. 參賽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及比賽規格,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
    2. 參賽作品不得翻攝、抄襲他人作品,不得於電腦軟體進行數位合成或修改;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或經加色、加字、彩繪、疊片、護貝、裝裱等,不收連作,不得已經公開或出版。 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 (獎位不予遞補),並追回已領取之獎金、獎盃或獎狀及住宿券。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並對主辦、承辦單位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3. 參賽作品正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塗色或簽色,違者視同棄權。
    4. 報名獅友獅眷組之參賽者,須確實符合獅友獅眷之身分,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奬者,取消得奬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回已領取之獎金、獎盃或獎狀及住宿券。
    5. 郵遞者,請用白色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6. 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佈得獎日起歸屬「屏東縣政府、屏東市獅子會」共有;屏東縣政府會同屏東市獅子會依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佈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各獎項之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7. 未獲獎作品不予退回,事後亦不得要求退回。
    8. 評選前如遇不可抗力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9. 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本簡章若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解釋、修正之。

    http://www.cultural.pthg.gov.tw/home01_3.aspx?ID=$6101&IDK=2&EXEC=D&DATA=7975&AP=$6101_HISTORY-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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