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16屆桃城美術展覽會徵件簡章 宗 旨:鼓勵藝術創作,累積藝術資產。 一、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 / 嘉義市政府
承辦單位 /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邀請作品
(1)邀請當屆初、複審評審委員每人乙件作品。
(2)請依受邀類別提供作品,作品尺寸請參考各類參賽作品之相關規定。
(3)可提供作品原件展出,或提供作品檔案(電子檔、照片、底片等)供本局製
作畫冊,本局將致贈感謝狀乙紙、畫冊乙冊,以示謝忱。
三、參選資格:歡迎年滿17歲之中華民國國籍藝術創作者報名參加。 1. 參賽作品須為個人近兩年內之獨立創作,得跨類參賽,每類限送乙件。 2.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逕取消獲獎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本項活動:
(如經檢舉、評審確認、即取消參賽資格,不予遞補名次)
(1)抄襲他人作品經查證屬實。
(2)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曾於公開徵件美展比賽獲獎之作品(含參考作品)不得參賽。
(4)不願接受本局安排之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四、徵件主題: (一)雕塑類:不限 (二)攝影類: 1.以嘉義地區文化、人文關懷為思考軸心。 2.以嘉義地區相關之人、事、地、物為創作方向。 3.參賽作品創作主題如不符規定,不得進入優選名次。 五、參賽類別及規格
*參賽者應自行注意作品尺寸規定,經查不符規定者,將拒收或予以退件。
*以玻璃裝裱拒收。 作品類別 | 作品規格 | (A) 雕塑類 | 初審:繳交作品8×10英吋照片3張,含正、背、側面等3個不同角度各一張。 複審:繳交初審入選原件作品。 每一件作品最長邊(含底座)不得超過200公分,重量不得超過120公斤。易碎或精細作品請加墊座,並以堅固木箱裝運,創作者應考慮作品需規劃於本局展覽室空間,並便於搬運及裝置。(複合作品請附完成之照片,標明裝卸過程) | (B) 攝影類 | * 每1件作品:須以連作2至4幅分開裝裱,才視為完整創作。 * 參加複審,作品需裝框完成方能送件。 初審:繳交連作作品之每張照片並標示排列順序,每張長邊限10英吋、短邊不得小於5英吋。 複審:繳交初審入選原件作品。 每單幅作品(裝框前)長邊以24英吋(61公分)為單一規格,短邊不得小於12英吋(31公分),須裝裱完成。 |
徵展預告:(每年輪流徵展2大類,逢單年「如西元2013年」徵展書畫類及西畫類) 六、參賽辦法:
(一)初審:(初審資料恕不退件,請自行備檔留存)
1.照片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一。 2.初審依據照片評審,參選者需以專業水準拍攝照片,務請清晰。 3.請參賽者檢附〔j參賽報名表k參賽作品資料表(含送審照片—雕塑類請附三張作品照片,攝影類請附連作作品之每張照片)l初審結果通知單〕三項資料寄至:『600嘉義市忠孝路275號,展覽藝術科』收
收件時間:101年2月29日(周三)至3月23日(周五)止,以郵戳為憑。
信封請加註:「參加第16屆桃城美展
○○類」。
(二)複審:
1.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通知作者提送初審入選原件作品至本局博物館3樓藝術空間,辦理複審收件事宜。(嘉義市忠孝路275之1號)
(收件時間:101年4月18日(周三)至4月22日(周日)AM 9:00至PM 16:30
逾時一律不受理,不以郵戳為憑),作品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二。
2. 參賽作品未達複審評審標準時,經該類評審決議得予從缺。 七、實施期程:
工作項目 | 時間 | 地點 | 初審收件 | 101/2/29(週三)至3/23(週五) | 本局2樓展覽藝術科 | 初審評選 | 約4月上旬 |
| 複審原件收件 | 101/4/18(週三)至4/22(週日)09:00-16:30 | 本局博物館3樓藝術空間 | 複審評選 | 約4月下旬 |
| 首展時間 | 101/08/18(週六)至09/23(週日) | 本局博物館3樓藝術空間 | 頒獎典禮 | 101/08/25(週六) | 本局 | 作品退件 | 101/09/26(週三)至09/29(週六) 09:00-16:30 | 本局博物館3樓藝術空間 |
*收退件注意事項:
(一)本局各展覽室牆面高度約為240㎝。 (二)平面作品以瓦楞紙箱包裝,立體作品以木箱或錦盒包裝。 (三)複審作品請於規定時間內送交收件地點,由本局發給收據存執,俟展覽
會全部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
(四)採貨運、郵寄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創作者自行負擔。 (五)所有得獎作品均須視本局展覽之規畫展出,俟展覽結束後退件。 (六)通知退件時間後逾期一個月未領回者,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七)本美展簡章可至本局服務台索取,或附回郵信封至本局展覽藝術科函索,或
請上本局網站 http://www. cabcy.gov.tw
首頁/桃城美展專區下載使用。
※作品於展覽期間搬運過程中,如受搬運及顛簸等因素,而導致作品受損,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本局不負包裝之責,請於送件時能以瓦楞紙箱、木箱、錦盒等包裝,以利回程本局協助包裝。
八、評審會議: (一)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審。 (二)每類錄取首獎乙名(雕塑類為添生獎,攝影類為歐陽獎)、第二名一名、第三名一名、優選二名及入選若干名。 九、獎勵:作品未達水準,獎項得以從缺 (A)雕塑類: 獎項 | 名額 | 獎勵方式 | 備註 | 添生獎 | 1名 | 獎金15萬、獎狀、美展專輯 | 獎金皆包含所得稅 | 第二名 | 1名 | 獎金5萬、獎狀、美展專輯 | 同上 | 第三名 | 1名 | 獎金3萬、獎狀、美展專輯 | 同上 | 優選 | 2名 | 獎金1萬、獎狀、美展專輯 | 同上 | 入選 | 若干 | 獎狀、美展專輯 | |
(B)攝影類: 獎項 | 名額 | 獎勵方式 | 備註 | 歐陽獎 | 1名 | 獎金15萬、獎狀、美展專輯 | 獎金皆包含所得稅 | 第二名 | 1名 | 獎金5萬、獎狀、美展專輯 | 同上 | 第三名 | 1名 | 獎金3萬、獎狀、美展專輯 | 同上 | 優選 | 2名 | 獎金1萬、獎狀、美展專輯 | 同上 | 入選 | 若干 | 獎狀、美展專輯 | |
十、權責 1.五年內曾2次於本展獲同一類首獎者,為桃城美展免審作家,本局將頒發免審証書。 2.獲添生獎、歐陽獎者,作品由本局永久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歸本局所有。 3.本局對作者資料及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不限地域,時間與次數公開展示及以數位化方式重製之權利,並得將數位化之上述作品以上載網路或其他數位軟體方式提供不特定之人基於非營利性質之線上檢索、閱覽、下載或列印。 4.參賽作品獲獎後始發現參賽資格不符者,本局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收回獎勵(獎金、獎座、獎牌、獎狀等),如因而造成對第三人之損害,該作者應自負全部損害賠償之責任。 5.作品保險:有關出險責任依保險單所載條款為準。
(1)保險時間:複審收件截止日至退件截止日。
(2)保額最高賠償金:邀請作品每件新台幣10萬元,參賽複審作品每件新台幣 3萬元。
(3)本局對展出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不負賠償之責。
十一、其他 1.審查結果均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本局另函通知參賽者。 2.所有報名表件均為本簡章之一部。 3.本簡章規定文字之解釋,以嘉義市政府文化局為準。 4.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公布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