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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榮銜會士授與辦法

    2011-1-27 00:15| 發佈者: kuo| 查看數: 1829| 評論數: 0

    摘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為表揚攝影界中傑出人士、鼓勵會員進修、提高攝影藝術水準,特訂定本會榮銜會士授與辦法(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榮銜會士授與分為下列三種: 1. 碩學會士(簡寫A.P.S.KNU)。 2. 博學會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為表揚攝影界中傑出人士、鼓勵會員進修、提高攝影藝術水準,特訂定本會榮銜會士授與辦法(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榮銜會士授與分為下列三種:

    1.  碩學會士(簡寫A.P.S.KNU)。

    2.  博學會士(簡寫F.P.S.KNU)。

    3.  榮譽博學會士(簡寫Hon.F.P.S.KNU

    第三條                    本會榮銜會士每年考選一次。

    第四條                    申請為本會榮銜會士,須提作品送由本會榮銜甄審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審議後,提請理事會通過,不限名額;但年度內如無適合標準之人選,得不錄取。

    第五條                    本會榮銜會士為永久性質,獲得此項資格者,得在其姓名上冠以榮銜。

    第六條                    獲得本會博學會士資格者,得為本會榮銜甄審委員候選人及其他學術性審議委員。

    第七條                    本會博學會士之作品,在本會舉辦之展覽會,得不受審查參加展出。

    第二章 碩學會士

    第八條                    凡取得本會會員資格一年以上,經常履行義務者,得依規定申請碩學會士榮銜甄審,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由本委員會主委提請經理事會核議通過者,授與碩學會士榮銜。本會會員參加「本會攝影沙龍」,年度積分逹60分(含)以上,經本會沙龍主委提請經理事會核議通過者,得免試授與碩學會士榮銜。

    第九條                    申請為本會碩學會士之會員,須提出下列之申請書及作品,為審議之依據。

    (一)、申請書(詳如附表)。

    (二)、作品(任選一項):

    1.  攝影藝術理論類。

    須提出對攝影藝術中,某一單獨主題作深入研究而有特出見解之研究論文乙篇。

    2.  黑白攝影類。

    須提出已有基本成就之15吋以上黑白照片12張,及另附5×7吋之黑白照片各乙張

    3.  彩色攝影類。

    須提出已有基本成就之15吋以上彩色照片12張,及另附5×7吋之彩色照片各乙張

    第三章 博學會士

    第十條                    凡取得本會碩學會士資格一年以上,經常履行義務者,得依規定申請博學會士榮銜審議,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由本委員會主委提請經理事會核議通過者,授與博學會士榮銜。本會碩學會士參加「本會攝影沙龍」,年度積分逹80分(含)以上,經本會沙龍主委提請經理事會核議通過者,得免試授與博學會士榮銜。

    第十一條            申請為本會博學會士之會員,須提出下列之申請書及作品,為審議之依據。

    (一)、申請書(詳如附表)。

    (二)、作品(任選一項):

    1.  攝影藝術理論類。

    須提出對攝影藝術中,某一單獨主題有獨特精闢見解之研究論文乙篇。

    2.  黑白攝影類。

    須提出有獨特風格15吋以上黑白照片16張,及另附5×7吋之黑白照片各乙張

    3.  彩色攝影類。

    須提出已有獨特風格15吋以上彩色照片16張,及另附5×7吋之彩色照片各乙張

    第四章 榮譽博學會士

    第十二條            榮譽博學會士候選人,必須熱衷本會會務或對本會有特殊之貢獻,或在攝影藝術上有特殊見解、風格及著作,而對本會有貢獻者。

    第十三條            前項所稱之特殊貢獻或對攝影藝術上有特殊功績昭著者,應具備下列各項事實。

    1.  連續為本會義務服務三年以上,成績卓越,有資料可佐證,且確能促進本會會務發展者。

    2.  鼎力支持本會,使本會會務得順利發展,並使本會在國內外之聲譽得以提高者。

    3.  學養兼修,品格端正,或攝影作品獨具風格,或攝影著作足以促進藝術之創新、進步,而成效卓著,並對本會有貢獻者。

    第十四條            榮譽博學會士贈予對象,以從事攝影藝術之本會會員或會外人士為主。

    第十五條            榮譽博學會士之候選人,需由本會理事兩人聯名推薦,並填寫推薦書,向理事會提名。

    第十六條            理事會對推薦之榮譽博學會士,以無記名投票,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始得贈予榮譽博學會士榮銜。

    第十七條            榮譽博學會士推薦之名額,每年不得超過各該年度授與博學會士之人數。

    第十八條            榮譽博學會士之提名日期定為該年考銜通過授與會士審核會議日為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申請為本會碩學會士者,須繳納審查費新台幣1,000元。申請為博學會士者,須繳納新台幣1,500元。不論獲選與否均不退還,如獲選者,另外收取證書工本費,碩學會士每位2,000元 ,博學會士每位新台幣2,500元。

    第二十條            獲選本會碩學會士及博學會士者,倘喪失本會會籍時,其榮銜亦同告取消。

    第二十一條    凡取得本會博學會士者,應辦理轉入為榮銜會員,方得本會承認此榮銜及頒發榮銜證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修訂記錄: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第一屆第二次理事會通過訂立

     

    榮銜會士申請書(941004訂立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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