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師大攝影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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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師大攝影學會章程

    2011-1-27 00:17| 發佈者: kuo| 查看數: 2125| 評論數: 0

    摘要: 高雄市師大攝影學會 章程 中華民國94年7月24日成立大會通過訂立。 中華民國97年1月19日會員大會通過第1次修訂。 中華民國98年2月14日會員大會通過第2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師大攝影學 ...

    高雄市師大攝影學會 章程

    中華民國94724成立大會通過訂立。

    中華民國97119會員大會通過第1次修訂。

    中華民國98214會員大會通過第2次修訂。

    第一章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師大攝影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鼓勵會員進修、相互切磋增進攝影技巧、提高攝影藝術水準及學習興趣、豐富攝影藝術素養、並聯繫會員間彼此情感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攝影學術講授及攝影活動。

    二、舉辦會員作品展覽觀摩、攝影比賽評選。

    三、辦理攝影榮銜考試、審議及授予。

    四、協助機關或團體舉辦有關攝影藝術文化活動。

    五、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攝影聯誼活動。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五種:

    一、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本市、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對攝影有研究興趣之人士,或曾在本會攝影研習班結業之學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有行為能力、對攝影有研究興趣之人士,經過與基本會員入會同樣手續者,並繳納入會費後,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團體會員:凡對攝影有研究興趣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四、榮銜會員:凡參加本會所舉辦攝影沙龍或榮銜考試,通過評審獲得授予「博學會士」榮銜者,須轉入為「榮銜會員」。

    五、榮譽會員:凡社會知名人士,提倡或贊助攝影藝術事績昭著,或本會會員,對本會之建立與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由理事長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由本會聘為榮譽會員: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七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除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 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 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 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 五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侯補理事三人,侯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 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 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再就常務理事、理事中指定一~二人任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依次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 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 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 十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十人以內,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基本會員、贊助會員、團體會員及榮譽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入會費,但已屬本會會員資格者可免繳。

    二、  常年會費:

    1、 基本會員、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均按年於年度開始時繳納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常年會費。

    2、 新申請入會會員,其第一年之常年會費於1月至6月期間入會者須繳納一年份,於7月至12月期間入會者須繳納半年份;往後續繳常年會費時均須以一年份為之

    3、 榮銜會員於獲得授予「博學會士」榮銜時,下一年度起須一次繳納十年之常年會費,可享有十年免繳常年會費,但十年後仍須再予繳費。

    4、 無論新舊會員,凡已依規定繳納該年度常年會費,屬有效會員,於下一年度開始時接續繳費者,均可領取下一年度「續會贈品」。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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